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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于泽吉与于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泽吉,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160号申请执行人于泽吉。被执行人于静。申请执行人于泽吉与被执行人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泽吉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8700元及案件受理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以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法经论审判员 黄莹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 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