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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5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5219号原告王某。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彭庆青,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庆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3年1月份,原、被告经别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一男孩“某。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家庭事宜难以形成一致意见且双方的性格逐渐产生较大差异,同时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致使原告身体多处损伤。上述情形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综上,原告认为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如果继续存在对双方、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均产生不利影响,为此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或调解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理由一、原告所诉部分不属实,本案另有实情陈述。理由二、答辩人恳请法庭查明事实后进行说服教育,让原、被告好好生活。综上,婚姻生活需要磨合和包容,离婚对于家庭、孩子及双方都是极大的伤害,望法庭查明事实结合婚姻法有关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于2013年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某。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后因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产生纠纷,导致双方感情不好。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并经庭审调查所证实,有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家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尚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不属于根本性的矛盾。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但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法定的确已破裂的程度和标准。双方当事人都应珍视已经建立的婚姻家庭,加强对家人的责任感,特别是要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氛围,注意处理家庭问题的方式、方法,互相尊重信任,加强沟通交流,恢复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闫加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