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曲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宝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129号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宝刚,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三合村*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海波,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宝刚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宝刚及其辩护人李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宝刚于2015年3月29日13时40分许,驾驶吉D228**号蓝色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至北通过本市龙山区辽营公路寿山小学路口处时,与由东至西行驶的被害人金庆海驾驶的吉D5E6**面包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吉D5E6**面包车内乘员田爱荣、田术杰、刘雨鑫死亡,金庆海、田淑伟、田宝玉、田淑丽、张家瑞不同程度受伤。经辽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曲宝刚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曲宝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宝刚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曲宝刚系过失犯罪,愿意对被害方积极赔偿;其无前科劣迹,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田宝玉陈述,证实2015年3月29日下午1时许乘坐金庆海驾驶的面包车行驶至辽营公路热闹附近一个路口时,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受伤住院的事实。2、被害人田淑伟陈述,证实2015年3月29日下午1时许,乘坐金庆海驾驶的面包车参加婚礼,车上还有妹妹田淑杰(田术杰)、两个孩子张家瑞、刘雨鑫,还有田宝玉、田淑丽、田爱荣一共七个人,车从安石镇小街出来向辽源市内行驶过收费站,感觉面包车撞到什么东西,就什么都不知道了,醒来时在医院的事实。3、证人金庆海证言,证实案发当日驾驶其本人的吉D5E6**面包车拉着亲属田宝玉、田爱荣、田淑伟、田淑丽、田术杰、刘雨鑫、张家瑞,行驶至事发路口时与一辆蓝色大货车相撞,停车后,看到车里就剩下田宝玉和田爱荣,其他人都不知哪去了,下车看见亲属躺在车外面地上受伤了,就给120、110打电话,与伤者一起被送往市医院及矿医院救治的事实。4、证人董勤娟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乘坐丈夫曲宝刚驾驶的吉D228**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热闹小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卫国路口时,与一辆面包车相撞,曲宝刚下车就拨打120急救电话,其下车看到一个女人和一个孩子躺在地上,就让丈夫的朋友到现场帮着维持,赶紧找车上医院,因为曲宝刚的胳膊也受伤了。还证实肇事车辆是丈夫曲宝刚2013年以124000元在其舅舅张国财处购买,没办过户,也没有协议。5、证人张国财证言,证实肇事的吉D22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于2013年4月份以124000元卖给其外甥姑爷曲宝刚,一直没有办过户手续。6、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曲宝刚于2015年3月29日在辽源市医院被查获。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事故发生地点在辽营公路11公里+550处(新寿山小学与卫国村路口),时间是2015年3月29日,及案发现场情况。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曲宝刚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金庆海承担次要责任。9、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证实肇事车辆登记信息蓝色货车所有人为张国财;东风牌小型面包车所有人为金庆海;曲宝刚、金庆海驾驶证,证实二人具有驾驶资格。10、鉴定文书,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证实被害人田爱荣、田术杰、刘雨鑫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及死亡原因。11、鉴定文书(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在金庆海、曲宝刚血液中未检出乙醇。12、被告人曲宝刚供述,证实案发当日驾驶吉D228**号蓝色重型仓栅式货车拉着妻子董勤娟,沿寿山小街由南至北行驶至303国道交汇处,与一辆面包车发生相撞,下车发现一名女子和小孩躺在地上,车里还有人受伤,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马上堵到一辆车把小孩和小孩母亲送到医院,后自己也堵一辆出租车跟着去市中心医院。其驾驶的货车是2013年花124000元在舅丈人张国财手购买的,没有办过户和买卖协议。综上,被告人曲宝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责任认定书、死亡证明书、鉴定文书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曲宝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就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曲宝刚家属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从宽处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曲宝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班晓伟人民陪审员 王德智人民陪审员 王德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