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友伦与被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邻水县丰禾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伦,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邻水县丰禾镇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879号原告陈友伦,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4日。委托代理人陈勇霖,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4号。法定代表人江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邻水县丰禾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包秋碧,邻水县丰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伦诉被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邻水县丰禾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友伦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邻水县丰禾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友伦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伦撤回对被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邻水县丰禾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友伦负担。审 判 长 刘 丽代理审判员 雷 蕾代理审判员 袁 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甘小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