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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七执字第4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兰州普英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家铭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普英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张家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七执字第444-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普英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铭申请执行人兰州普英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乌中民二终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家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普英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七执字第4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元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