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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非行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康丰乡人民政府与马希林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丰乡人民政府,马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康非行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康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白仲民,男,系康丰乡人民政府乡长。被执行人马希林,男,回族,现年36岁,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农民。申请执行人康丰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康丰乡人民政府康政发(2015)26号《关于对杨台村三社马麻个与马希林出路纠纷的处理决定》。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康丰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康政发(2015)26号《关于对杨台村三社马麻个与马希林出路纠纷的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康丰乡人民政府经调查,被执行人马希林在临康二级公路杨台三社段,临近公路处建有一宅基地,东邻巷道,南邻原康乐至苏集旧公路,西邻自家园子,北邻马麻个和马志祥宅基地。马希林在宅基地西面建有一扇形园子,并在园子前面的旧公路上填了土,种了菜,占为己有,现无法通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马希林园子围墙内的地属于马希林承包地;2、马希林门前原来的旧公路属于村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马希林应尽快恢复原状,保持旧公路的畅通。康丰乡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书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处理决定,并告知了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马麻个不服向康乐县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康乐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康府复决子(2015)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康丰乡人民政府康政发(2015)26号处理决定。另经现场勘查查明,临康二级公路杨台三社路段向南移,没有和以前的旧公路重叠,因此该路段以前的旧路被废弃,相邻废弃旧路的住户将各自宅院前地点占为己有,被执行人马希林也在宅基地西面扇形园子前面的废弃公路上种菜。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希林占用的废弃公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申请执行人康丰乡人民政府作出康政发(2015)26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康丰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康政发(2015)26号《关于对杨台村三社马麻个与马希林出路纠纷的处理决定》第二项“马希林门前原来的旧公路属于村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马希林应尽快恢复原状,保持旧公路的畅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永伟审 判 员  毛娟娟代理审判员  辛瑞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