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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法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罗洪翠与黄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罗洪翠,女,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广汉市。被执行人:黄明华,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罗洪翠依据本院(2015)中江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小麦款630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黄明华在银行的存款6305元采取了强制划拨措施,现已将执行款630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邓学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中江法执字第61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隆重(代)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