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2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理新凤与魏雅铭、陈建军、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理新凤,魏雅铭,陈建军,朱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2177-2号原告:理新凤。被告:魏雅铭。被告:陈建军。被告:朱辉。本院受理原告理新凤诉被告魏雅铭、陈建军、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魏雅铭、陈建军、朱辉价值5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担保人陈奕君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835号腾·博阳园小区1栋6层4单元602室房屋(产权证号:20104064**)的相关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康玉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