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民监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袁菊兰与刘红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菊兰,刘红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民监第00001号一审原告:袁菊兰。委托代理人:李岩,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刘红辉。委托代理人:彭卫坤,启东市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住所地:本市汇龙镇公园中路576号。负责人:黄亚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健,北京市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原告袁菊兰诉一审被告刘红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8月13日作出(2015)启吕民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原审判决内容有误。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依法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裁定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 艳审判员 印建忠审判员 杜春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燕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