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诉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晓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晓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诉保字第26号申请人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123号。法定代表人王仁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孙晓明,男,1979年3月30日生,汉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申请人没按照承诺及时归还借款,有转移财产的可能,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本院的执行款180000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为此,申请人以自有资产进行担保。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晓明所有180000元的执行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筱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承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