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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诉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荣军与被申请人曹小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荣军,曹小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诉保字第27号申请人袁荣军,男,1980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曹小花,女,1989年4月12日生,汉族。申请人袁荣军与被申请人曹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对被申请人曹小花名下的36000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为此,申请人以自有财产苏A×××××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曹小花36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筱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承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