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县支行与被告李志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县支行,李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48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铁岭县支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峰,系行长。被告:李志,男,住址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县支行与被告李志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高 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吕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