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陈执民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党家堡砖瓦厂与张老老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党家堡砖瓦厂,张老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263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党家堡砖瓦厂.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潘溪镇党家堡村。负责人蔺贵溪,任厂长。委托代理人蔺让让,男,汉族,系该厂副厂长,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被执行人张老老,又名张孝礼,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党家堡砖瓦厂与张老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老老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法院依法调查,除2015年4月21日对被执行人张老老名下陕CP17**号车一辆车户信息进行查封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陈执民字第002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田迎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