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民一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2015)溆民一初字第815号原告陈某与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815号原告陈某,女,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何某,男,1955年年8月27日出生,怀化市天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某,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原告陈某与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建林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张茜担任记录,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告2006年在广东打工期间,通过网上聊天与被告相识。2009年2月双方在溆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6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舒某。由于原、被告年龄相差十几岁,导致婚后建立不起夫妻感情,特别是夫妻个性不合,双方经常吵架。2012年,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舒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舒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恋爱三年后才结婚,相互比较了解,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原告2015年7月份还在家中相夫教子,不存在分居的情况。即使原、被告离婚,小孩也不应由原告抚养,原告无经济来源,没有能力抚养小孩。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陈某与被告舒某通过网络聊天相识,不久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2月9日,双方在溆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6月17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舒某。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后双方均怀疑对方有外遇,影响了夫妻感情。2015年8月,原告陈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舒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经过长时间了解才结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育有一子,家庭美满幸福。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怀疑对方有外遇,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秉着珍惜家庭和对小孩负责的态度,在生活中注重沟通、互谅互让,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向本院提出离婚,但并未提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建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