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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汤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慧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慧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汤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27号深业大厦。法定代表人王荣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诚、吕旭东,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慧珠,女,1951年12月16日生,汉族。原告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业物业公司)诉被告陈慧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业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慧珠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业物业公司诉称:2005年4月8日,其与南京古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泉公司)订立一份金岭温泉山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其为古泉公司开发的金岭温泉山庄提供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止的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就相关权利、义务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等作了具体约定。后被告陈慧珠购买了金岭温泉山庄17幢311室房屋而与其建立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其依约履行了合同,为包括陈慧珠在内的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自2009年7月起,陈慧珠未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公摊水电费。截至2014年4月底,陈慧珠共拖欠物业服务费6159.5元、公摊水电费1350元。其催要无果,现诉至本院要求判令陈慧珠:1、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6159.5元(68.96平方米×2.2元×58个月×70%)及违约金3313元;2、支付公摊水电费135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慧珠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8日,原告深业物业公司与古泉公司签订一份金岭温泉山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南京古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金岭温泉山庄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金岭温泉山庄;物业类型别墅、公寓;座落位置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镇古泉村;建筑面积28386平方米。……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第三章服务费用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独立别墅:4元/月.平方米;双拼别墅:3.7元/月.平方米;公寓:2.2元/月.平方米;第六条由于本项目是以休闲度假为主的物业,对于非连续居住而只是度假的,物业服务费按上述标准的70%收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用水、电费按南京市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的规定由业主分摊;第七条业主应于甲方通知交房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按季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当季第一个10日前履行交纳义务。……第九章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2007年10月17日,被告陈慧珠与古泉公司签订一份金岭温泉山庄商品房买卖契约,约定陈慧珠向古泉公司购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古泉社区侯家塘228号金岭温泉山庄17幢311室房屋,房屋建筑面积69.8平方米。陈慧珠承诺自愿遵守古泉公司与深业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并按其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此后,陈慧珠为该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68.96平方米。另查明,2015年4月1日,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出具一份证明,该证明载明:“我辖区内的金岭温泉山庄小区自房屋交付以来一直由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该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特此证明。”2015年3月,原告深业物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慧珠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公摊水电费等。审理中,因陈慧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陈慧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陈慧珠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契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表、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深业物业公司与古泉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被告陈慧珠与古泉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陈慧珠承诺遵守深业物业公司与古泉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并按其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故深业物业公司与古泉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深业物业公司为陈慧珠所有的物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有权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陈慧珠交纳了2009年7月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未能交纳2009年7月至2014年4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应依约予以交纳。双方约定的公寓的收费标准为2.2元/月.平方米,非连续居住而只是度假的,按上述标准70%收费。陈慧珠应缴纳自2009年7月起至2014年4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6159.5元(68.96平方米×2.2元/月.平方米×58个月×70%)。故对深业物业公司要求陈慧珠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6159.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深业物业公司在与古泉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能重新就金岭温泉山庄的物业管理服务签订新的协议,但实际在该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深业物业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313元及公摊水电费1350元,因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陈慧珠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慧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6159.5元。二、驳回原告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570元,合计695元,由原告深业物业公司负担75元,被告陈慧珠负担620元(此款已由原告深业物业公司垫付,被告陈慧珠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应加付此垫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谢海勇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李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广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