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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行受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吴小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金行受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小平。上诉人吴小平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行受初字第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依法判令金华市公安局公开其拘留期间的相关监控。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华市拘留所的监控录像是其内部管理设施的载体,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吴小平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立案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管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