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行受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吴小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金行受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小平。上诉人吴小平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行受初字第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依法判令金华市公安局公开其拘留期间的相关监控。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华市拘留所的监控录像是其内部管理设施的载体,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吴小平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立案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管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