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国权与景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权,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宋国权,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景伟,46岁,住双辽市。宋国权与景伟追偿权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双郊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景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宋国权借款本金及利息30800元。案件受理费5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4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 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