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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谢怀木与亓缝合、李贤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怀木,亓缝合,李贤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谢怀木。被告:亓缝合。被告:李贤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怀木与被告亓缝合、李贤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怀木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怀木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予原告谢怀木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怀木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谢怀木负担。审 判 员 亓 珉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咸凤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胥文恺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