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3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3867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郑华,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学文,重庆市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徐 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飞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