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春海与孙洪星、许树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海,孙洪星,许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875号原告:刘春海。被告:孙洪星。被告:许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海与被告孙洪星、许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1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海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洪星、许树军1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滕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