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家悦、崔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家悦,崔占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515号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陈士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赵家悦。被告崔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家悦、崔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审判员 邢雪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