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德明与李曙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明,李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明,男,生于1955年7月22日,汉族,重庆合川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李曙光,男,生于1960年1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县。本院在执行王德明与李曙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德明于2015年9月9日以本案暂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3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昌学审 判 员 魏光平代理审判员 蒋幺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