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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一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田燕波、台世杰、台世凤、台定兴、杨月芹与陈宇兴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燕波,台世凤,台世杰,台定兴,杨月芹,陈宇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00357号原告田燕波,女,1976年9月1日出生。原告台世凤,女,2000年2月10日出生。原告台世杰,男,2009年3月2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田燕波,系台世凤、台世杰的母亲。原告台定兴,男,1949年10月17日出生。原告杨月芹,女,1951年3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燕波,系台定兴、杨月芹的儿媳。被告陈宇兴(又名陈玉星),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燕波、台世杰、台世凤、台定兴、杨月芹与被告陈宇兴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3年3月31日下午,五原告的亲属台小振与被告陈宇兴以及李小山、刘顶柱等人在愈新大排档喝酒,至晚上7时许散席后被告等人回家,留台小振一人在饭店门口,后饭店通知原告将台小振接回家,台小振昏迷不醒,凌晨4时家人发现台小振出现异样,打120急救车将其送往医院,后台小振经抢救无效死亡,因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未果,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补偿五原告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五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五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燕波、台世杰、台世凤、台定兴、杨月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五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爱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春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