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7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传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高,朱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753-1号申请执行人:张传高。被执行人:朱长安。申请执行人张传高与被执行人朱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18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长安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长安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