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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秦可明、秦朝霞等与王霞、王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秦可明。申请执行人秦朝霞。申请执行人秦彩霞。申请执行人张玉花。被执行人王霞。被执行人王民,(系王霞之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可明、秦朝霞、秦彩霞、张玉花以被执行人王霞、王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河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