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段某某,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段某某被申请人林某再审申请人段某某与被申请人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吉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段某某申请再审称:2012年6月5日经再审申请人段某某夫妻商量,用再审申请人段某某婚前的两套房子作为抵押,向被申请人林某借款30万元,按3分5的利息,按年一次性扣除,借款期限为2012年6月5日2013年6月4日止。借款的当天再审申请人段某某和再审申请人段某某前夫到被申请人林某的店子签订了合同,后和被申请人林某到凤凰县工商银行,从对公账户转出15万元到再审申请人新开户的工行账户上,并约好过几天再付余下的405万元,还有10.5万元作为利息一次性扣除。再审申请人段某某实际只得到19.5万元,给被申请人林某打的借条是本息一起30万元。再审申请人段某某认为法院判决借到被申请人林某30万元是错误的,申请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3)吉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林某称,借款30万元给再审申请人段某某是事实。当时出于朋友关系,信任了再审申请人段某某,现在再审申请人段某某为了减轻罪行,作了虚假陈诉。请驳回的再审申请人段某某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有证据可以证明,且不存在伪造、未经质证的情形。再审申请人段某某未提交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新的证据,再审复查阶段仅有再审申请人段某某和被申请人林某的陈述,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段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段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健审 判 员 钟湘萍审 判 员 麻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志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