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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民初字第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江苏恒联物业有限公司与丁爱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恒联物业有限公司,丁爱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1491号原告:江苏恒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文锦园内。法定代表人:于桂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俊,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爱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爱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恒联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丁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