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尹学与尹桂平、冯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604号原告:尹学。被告:尹桂平。被告:冯彩珍。原告尹学诉被告尹桂平、冯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尹桂平、冯彩玲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朱娅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桂平、冯彩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15日,被告尹桂平向原告尹学借款25000元。借款后,被告归还了20000元。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尹桂平、冯彩珍返还借款本金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桂平、冯彩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尹学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尹桂平、冯彩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朱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