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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古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与保定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古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保定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民初字第165号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古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东大街(北街招待所院内)。法定代表人李茜,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薛建铭,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马品懿,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风帆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庆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钟策,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庞保全,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古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中止诉讼,于同年9月10日恢复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圆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承建山海关关城内东大街“尚书坊”石牌坊的复建工程,工程款合计221556元,于2004年8月15日竣工,被告对工程主体及结构终身保修。合同签订后,被告完成了施工,原告将工程款全部给付被告。但现在被告承建的石牌坊出现了较严重的水平通缝及其他问题,随时有断裂与倒塌的可能性,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上述石牌坊经有关部门鉴定建议拆除。被告承建的“尚书坊”石牌坊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施工的建筑质量不合格带给原告的经济损失221556元。为支持以上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古城尚书坊牌楼建筑由被告施工建设,工程款221556元;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一份,证明被告应对建筑物主体及结构负终身保修责任;3、由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山海关仿古石牌坊技术安全报告一份,证明由被告施工的建筑物石柱存在严重裂缝,证明建筑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告辩称,被告承建的尚书坊石牌坊是按照原告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原告验收合格,原告也按照约定给付了被告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原告按照约定给付了质保金,原告在使用石牌坊十年后出现了问题,原因是设计存在缺陷。综上,被告在施工过程中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至今已经使用了十年之久,现在工程出现问题,不是原告施工造成的质量原因,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为支持以上答辩意见,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书,证明被告企业名称变更情况,被告主体适格;2、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结构研究所咨询报告一份,证明被告施工符合要求,建筑物出现损害是存在设计缺陷,不是施工造成的,其中报告中的第二页的技术分析证明了技术达到要求,该份证据来源于原告。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山海关关城内西大街的尚书坊复建工程发包给被告;工程内容为基础工程及施工图中全部内容;合同工期2004年6月5日至2004年8月15日;合同价款221556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保修期满15日内付清。同日,原被告就该工程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协议约定,被告对工程主体结构终身保修,其余保修期为2年。另查明,工程完工后,原告对工程验收合格并支付全部工程款221556元。2014年10月22日,经原告委托,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山海关仿古石牌坊结构安全技术咨询报告,该报告就被告承建的尚书坊石牌坊主要咨询意见为:一、现场检结果,外观质量:尚书坊石牌坊有一根石横梁存有较严重的水平通缝,最大裂缝宽度2.0毫米,裂缝长度超过1.0米,局部石构件的榫卯间脱开受损,南面斗拱已局部破损掉落;石牌坊尺寸检查:基本满足原设计材料要求;石牌坊整体倾斜度检测:整体倾斜度检测共44个倾斜值;二、石牌坊损伤原因分析:1、结合倾斜度检测结果,现有石牌坊已存有一定的倾斜,原图纸中地基及基础资料不详,且现场不具备开挖条件,无法准确了解地基及基础做法,由此推测其倾斜与地基基础做法存有一定关系,由此引起石构件榫卯的脱开受损,当石构件开裂后,经冬季雨水渗透、结冰冻胀与反复冻融,裂缝有逐步扩大的趋势;2、石牌坊位于鼓楼繁华街道,且与十年前原街道情况不同,尤其是车流较为密集,因此,相应车道的路面振动可引起石牌坊的受损;三、处理建议:石牌坊维修加固难度及成本较大,且维修加固会影响结构外观效果,考虑到当地人流与车流较为密集,为保证石牌坊结构安全建议拆除。2006年10月26日,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一份,核准保定长城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保定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即被告。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承建的尚书坊石牌坊复建工程经原告验收合格后已经交付使用近11年,现原告主张工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提交的证据为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山海关仿古石牌坊结构安全技术咨询报告,但该报告仅对工程的外观质量、损伤原因、处理建议等作出相应咨询意见,不足以证明因工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的损失,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23元,减半收取2311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圆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