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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闫某甲与被告闫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闫某甲,闫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马某某,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闫某甲,女,199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英杰,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迎利,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某,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玉涛,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闫某甲与被告闫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闫某甲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马某某、闫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闫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闫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彭兵洋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人民陪审员  郑聚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