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闫某甲与被告闫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闫某甲,闫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马某某,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闫某甲,女,199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英杰,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迎利,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某,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玉涛,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闫某甲与被告闫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闫某甲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马某某、闫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闫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闫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彭兵洋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人民陪审员 郑聚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