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汪洪俊与峨眉山市宏基轧钢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洪俊,峨眉山市宏基轧钢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汪洪俊,男,生于1972年7月6日,汉族,住峨眉山市桂花桥镇。被执行人:峨眉山市宏基轧钢厂。住所地:峨眉山市桂花桥镇。负责人:谢亚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峨眉民初字21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汪洪俊申请执行峨眉山市宏基轧钢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98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笑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