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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焦秀丽诉王富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秀丽,王富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旅民初字第1988号原告焦秀丽被告王富春原告焦秀丽诉被告王富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秀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富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8月2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王文欣,2000年4月11日出生,系高一学生,结婚初期感情尚可,近几年双方感情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双方已分居多年,无法生活在一起,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文欣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王富春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焦秀丽同被告王富春于1998年9月2日登记结婚。婚生女王文欣于2000年4月11日出生。庭审中,原告称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件两本、户口本原件一份及原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已结婚十多年,且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并育有一女,应当认为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偶尔吵嘴,不能认定双方之间感情就已破裂。根据原、被告夫妻关系状况及本案具体情况,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互尽夫妻义务,承担家庭责任,双方感情是可以改善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焦秀丽与被告王富春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50元,共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潘怡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