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2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文宏审 判 员  左雅萍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