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2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文宏审 判 员 左雅萍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