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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1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于国权、程志杰与左振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权,程志杰,左振东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029-1号原告:于国权,居民。原告:程志杰,居民。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健,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振东,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德志,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娜,居民。原告于国权、程志杰与左振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10月10日,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刘利红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张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山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