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1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于国权、程志杰与左振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权,程志杰,左振东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029-1号原告:于国权,居民。原告:程志杰,居民。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健,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振东,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德志,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娜,居民。原告于国权、程志杰与左振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10月10日,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刘利红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张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山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