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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卫东、时昌进与孙平来、徐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东,时昌进,孙平来,徐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东宝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徐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李卫东。申请执行人时昌进。被执行人孙平来。被执行人徐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奎山中街8号。法定代表人张庆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东宝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三堡高架桥南5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张保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洪莲。申请执行人李卫东、时昌进诉被执行人孙平来、徐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东宝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徐洪莲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徐民终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孙平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0元,由孙平来负担。徐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0元(减半收取14300元),由徐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徐州市铜山区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产权登记情况;2、向徐州市铜山区工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3、向徐州市铜山区产权处查询被执行人房屋产权登记情况;4、向徐州市铜山区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管理登记情况;5、分别向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书面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徐民终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魏执行员 李广达执行员 孔祥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春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