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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5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易某诉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5239号原告易某,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忠,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某某,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审判员  丁湘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春艳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