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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众生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众生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693号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积仁,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弢,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山东众生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西山海路北99号。法定代表人拜文汇。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众生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众生数据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众生数据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某街x号,建筑面积为2652.74平方米的房屋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天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金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