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恢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栾立秀与李景平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立秀,李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恢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栾立秀,女,194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景平,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栾立秀与李景平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阜中刑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裁定由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该判决中的民事赔偿部分。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阜中刑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李景平赔偿栾立秀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现被执行人李景平已赔偿申请执行人栾立秀人民币10000元,该案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阜中刑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