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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丰泽区华远水暖器材店与许耀阳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区华远水暖器材店,许耀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583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华远水暖器材店,经营场所泉州市丰泽区。经营者何世平。被执行人许耀阳,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耀阳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许耀阳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王木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瑞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