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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朱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669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沈 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