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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志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志英负担。审 判 长  郭 新代理审判员  杜安龙人民陪审员  郭志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崔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