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志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志英负担。审 判 长 郭 新代理审判员 杜安龙人民陪审员 郭志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崔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