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力,刘晓杰与林大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力,刘晓杰,林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郭力,47岁,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刘晓杰,45岁,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林大勇,40岁,住双辽市。郭力,刘晓杰与林大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了(2014)双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林大勇于2015年4月15日前将所争执的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返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00元各承担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力,刘晓杰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6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 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