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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伍经象与陈祥勇、彭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经象,陈祥勇,彭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伍经象,农民。被申请执行人陈祥勇,农民。被执行人彭桂荣,农民,系被执行人陈祥勇妻子。申请执行人伍经象与被执行人陈祥勇、彭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凤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祥勇、彭桂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伍经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凤法执字第86号。截至立案之日,被执行人陈祥勇、彭桂荣应履行的义务为:偿清尚欠申请人伍经象的借款本金10200元,负担受理费25元及本案执行费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陈祥勇、彭桂荣已按协议履行全部义务。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按协议履行完毕,该执行案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帮权审判员  黄升开审判员  罗 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韦忠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