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305号原告刘某某,男,199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某婷),女,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翠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