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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305号原告刘某某,男,199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某婷),女,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翠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