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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刘翠平、刘兵、李长姣、肖江松、刘帅、龚敏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刘翠平,刘兵,李长姣,肖江松,刘帅,龚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2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住所地:仙桃市黄金大道与钱沟路交叉路口福星城2号楼。负责人刘恒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勇,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莎莎,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刘翠平,女,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刘兵,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李长姣,女,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肖江松,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刘帅,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龚敏,女,199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仙桃支行)诉被告刘翠平、刘兵、李长姣、肖江松、刘帅、龚敏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邮储仙桃支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翠平、刘兵、李长姣、肖江松、刘帅、龚敏的银行存款51827.88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翠平、刘兵、李长姣、肖江松、刘帅、龚敏的银行存款51827.8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汪发亮人民陪审员  谢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秦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