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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吴韶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772号之一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xxx号。负责人:林波,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春芳,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微,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韶楷,男,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吴韶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被告吴韶楷已清偿了所欠借款本息,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02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艳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