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金玉琴诉刘慧珍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玉琴,刘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金玉琴,女,65岁,汉族,住双辽市郑家屯街。被执行人刘慧珍,女,50岁,汉族,住双辽市辽西街。金玉琴诉刘慧珍民间借贷执行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了(2015)双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刘慧珍于2015年3月12日前偿还金玉琴人民币450000元。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刘慧珍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慧珍已履行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4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 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