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商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超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商初字第791号原告:刘超。委托代理人:姜志军,山东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5元、速递费1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辛逸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