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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齐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105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某,男,1980年5月19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枞阳县,大学文化,系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辩护人汪长杰,安徽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1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戈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及其辩护人汪长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被告人齐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计算机、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网页设计、制作等。公司成立后,由被告人齐某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在没有开发能力的情况下,仍让公司员工对外签订合同并收取钱款。2012年8月,“某某公司”与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签订《行业云门户》、《电脑版行业门户》的合同,收取上海某某有限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15.8万元,后未履行合同。2013年2月,被告人��某某逃离上海市。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齐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行业云门户》、《电脑版行业门户》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档案机读材料,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全面负责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的经营,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较大,对该公司合同诈骗行为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齐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 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何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收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