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勤华与邹春惠、林丽珍、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福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321号原告黄勤华,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代理人冯敏,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娟,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春惠,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林丽珍,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勤华与被告邹春惠、林丽珍、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福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勤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三被告所有的价值24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邹春惠、林丽珍、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福州分公司所有的价值240万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黄勤华的担保财产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xxx单元(榕房权证R字第x**号)的抵押、交易过户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陈燕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孙碧莲 百度搜索“”